1. 使命

基金会的使命是促进、发展、授权和/或管理 B3 协议。这包括但不限于:
  • 使能技术改进和功能开发,以维持和增加 B3 能力,提供低成本、高吞吐量的游戏链扩展解决方案,具有最佳用户体验。
  • 通过战略性赠款促进生态系统增长,以与合作伙伴项目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提供商、应用开发者、艺术家、创作者、品牌合作伙伴、创意工作室和战略增长伙伴。
  • 组织教育倡议,并参与及主办活动,以增加对 B3 技术和生态系统的认识并推广之。

2. 定义术语

包含基金会资产(以及其他由行政预算钱包贡献或获得的资产)的账户,将由基金会用于运营和行政成本以及 B3 生态系统增长的目的。
集体拥有 Token 的去中心化社区,如基础链或 B3 链所证明的。
https://docs.b3.fun/constitution 上可获取的 B3 DAO 宪法,包括对其的任何修正。
由 Token 持有者提出,并按照 B3IP 流程进行投票的提案。
提交和对 B3IP 进行投票的规则和程序,如 B3 DAO 宪法中特别是“第2节:DAO 提案和投票程序”所述,可根据 B3IP 时不时进行修正。
B3 技术套件,包括 B3 链,以及使用此类技术的任何其他链。
基金会的治理章程,可不时修订。
开曼群岛的规则、法规和法律,可不时修订。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在这些章程的第3(b)(iv)节中赋予的含义。
Player1 基金会,一家开曼群岛基金会公司。
备忘录和章程大纲(可不时修订、修正和替代)。
基金会的董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基金会章程及章程中进一步描述的,具有某些权力和职责。
基金会的监督,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基金会章程中进一步描述的,具有某些权力和职责。
根据 B3 DAO 宪法成立的委员会。安全委员会是一个多成员委员会,被基金会授权从事紧急行动和非紧急行动,如 B3 DAO 宪法所述,并负责确保 B3IP 符合 B3 DAO 宪法。
B3 DAO 的治理 Token,称为 $B3,在基础链和 B3 链上表示。
任何 Token 的持有者。

3. 投票事项

3.1 Token 持有者权力

根据 B3 DAO 宪法、基金会章程和这些章程,Token 持有者可以批准宪法性 B3IP 和非宪法性 B3IP(每个如 B3 DAO 宪法中定义),以:

(i) 修改 B3 DAO 宪法的文本或程序;

(ii) 在 B3 协议上安装或修改软件;

(iii) 批准来自 DAO 财政部(如 B3 DAO 宪法中定义)的资金请求;

(iv) 根据 B3 DAO 宪法任命和撤销安全委员会成员;以及

(v) 根据 B3 DAO 宪法、基金会章程和这些章程批准任何其他行动。

3.2 基金会董事权力

基金会董事应从事任何活动,根据他们合理的判断,这些活动不违反 Token 持有者批准的任何 B3IP、B3 DAO 宪法、这些章程或基金会章程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动:
(i) 批准来自行政预算钱包的交易;

4. 提案阶段、要求和结构

4.1 B3 DAO 宪法应用

B3 DAO 宪法第2节中规定的条款适用。

4.2 基金会董事拒绝

如果,在 B3 DAO 批准 B3IP 后,大多数基金会董事在基金会最佳利益的合理判断下确定,如果实施该 B3IP,将:(A) 妨碍基金会董事履行其对基金会的受托责任;(B) 违反这些章程、基金会章程、B3 DAO 宪法、B3IP 流程、开曼群岛法律的任何法定要求或任何其他适用管辖区的法律或法规;(C) 导致基金会违反任何合同、协议或任何其他安排;和/或(D) 违背基金会的最佳利益,这样的基金会董事可以通知安全委员会根据 B3 DAO 宪法承担紧急或非紧急行动的义务,或采取其他必要步骤以拒绝该 B3IP。

5. 基金会与 Token 持有者之间的关系

5.1 代表性

Token 持有者由基金会代表,基金会代表 Token 持有者的利益处理合同和法律程序,包括监管合规和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5.2 服务提供商

基金会已与某些第三方合作,以提供基金会董事和基金会监督所需的服务,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根据基金会章程和这些章程的条款,并受开曼群岛法律约束,基金会董事和基金会监督需要按照 Token 持有者在某些事项上的指示行事。

5.3 资源和权力

Token 持有者应确保基金会拥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包括资金,以执行基金会的任务,满足基金会根据适用法律的义务,并满足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章程或这些章程订立的合同义务。

5.4 董事权力

基金会的董事被授权代表基金会采取任何合理必要的行动,以实现 Token 持有者的投票决定,包括通过任何董事决议来纪念该投票。

5.5 冲突和受托责任

如果章程的规定与基金会章程之间存在冲突,基金会章程将优先。基金会董事不是 Token 持有者的受托人。

6. 争议解决

6.1 通知要求

争议通知流程

如果因这些章程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争议”),基金会、董事、监督或 Token 持有者(视情况而定)必须向相关方发出 30 天通知(“争议通知”)。如果在提供争议通知后 30 天到期时争议未得到解决,相关方可以根据下文 6(b) 启动仲裁程序。在涉及基金会董事或监督行为的任何争议中,基金会而不是基金会董事或监督将是仲裁程序的一方。在涉及董事行为的任何争议中,监督可以根据下文第6(b)节对董事启动仲裁程序。

6.2 仲裁流程

如果在提供争议通知后 30 天内争议仍然存在,争议应通过 开曼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CI-MAC”) 管理的仲裁解决,按照这些章程日期生效时的 CI-MAC 仲裁规则(“仲裁规则”)进行,这些仲裁规则通过引用并入这些章程,并受开曼群岛的仲裁法(经修订)管辖。
  • 仲裁员:所有争议应由单一仲裁员审理,该仲裁员应根据仲裁规则进行任命
  • 适用法律:仲裁的法律应为开曼群岛法律
  • 语言:仲裁的语言应为英语
  • 座席:仲裁应设在开曼群岛乔治敦,大开曼
仲裁应在提供争议通知后 30 天并由受害方通知对方有关争议或索赔的具体情况以及受害方从 CI-MAC 维护的潜在仲裁员名单中获得的建议仲裁员后开始。如果被通知方不同意仲裁员的选择,或者如果在三十(30)天内无法就仲裁员的选择达成协议,则仲裁员将由 CI-MAC 选择,该仲裁员应对这些章程所涉交易类型有合理经验。
  • 裁决时间线:仲裁员应在仲裁开始后的 三(3)个月内 做出裁决,除非仲裁员延长了时间限制
  • 费用分配:在发出或交付仲裁裁决前,每方将承担其在仲裁中的自身费用,之后胜诉方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费用和必要的支出,除了可能有权获得的其他救济外
仲裁员的裁决应为 最终且具有约束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进一步上诉。每方可以根据本节 6 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任何裁决。仲裁员应向双方书面提供裁决或命令的依据,所有听证会应被记录,该记录构成该程序的官方记录。
基于这些章程产生或相关的任何索赔的法律或衡平法行动不得在任何管辖区的任何法院提起。每方放弃可能拥有的主张 forum non conveniens(不便论)的权利,主张其不受此类仲裁或法院管辖或反对依照此处提起程序的场所的权利。